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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人身赔偿律师咨询环境污染侵权是什么

2020-10-06 12:00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在提倡绿色发展的今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环保问题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那么环境污染侵权是什么?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如何举证?咸宁人身赔偿

在提倡绿色发展的今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环保问题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那么环境污染侵权是什么?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如何举证?
 
咸宁人身赔偿律师咨询环境污染侵权是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人类在生产、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排放一定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对环境质量产生影响的物质,如果违反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定,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1、全国城市的空气污染问题突出。
44.9%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过国家二级标准,其中有43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劣于国家三级标准(名单见附件1)。山西、宁夏、陕西等省区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城市较多,国家环保重点城市中空气质量劣于三级的7个城市是:山西大同、阳泉、临汾;四川宜宾;甘肃兰州、金昌;新疆乌鲁木齐。
2、全国城市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突出。
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平均为29.4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0的城市有178个,占“城考”城市总数34.8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为59.71%(实际真正符合无害化处理要求的不足2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0的城市有130个,占“城考”城市总数25.59%;地级以上城市 (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率(特指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装置)为0的城市有80个。
3、是一些城市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主要工业物排放达标率还很低。
 
咸宁人身赔偿律师咨询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如何举证?
1、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举证倒置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因果关系)减轻了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规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须就以下事项举证:
(1)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
(2)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
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失,并且侵权人的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而无需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自己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2、污染加害人的举证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排污者除了要提供证据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还需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污染损害的免责事由,我国环境法律已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应注意的是,排污者根据该款规定免责,必须证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并且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后排污者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若排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后还有其他原因造成损害或灾害发生后排污者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规定“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因受害人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免责条款不仅适用于水污染还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环境污染。
(3)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看到这里,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咸宁人身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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